8月12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发生在西吉县残杀姐弟3人的故意杀人犯马某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马某某,文盲,农民,1993年3月28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黎套村,后移民搬迁至中宁县渠口太阳梁村,捕前住新疆昌吉市军户农场。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马某香系姨表兄妹关系。2012年7月22日与出生于1998年2月28日的被害人马某香未领结婚证到新疆同居生活,生育一女孩,现年2岁。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马某香因婚姻感情问题回到西吉县沙沟乡中口村阴洼组马某香娘家。期间,两人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
同年11月21日11时许,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马某香称要与被告人马某某“离婚”,并让马某某离开其娘家。被告人马某某便怀恨在心,遂产生杀死马某香的念头,便从厨房拿上单刃刀子来到马某香所在的房间,乘马某香不备,朝马某香颈部、胸部、背部、腿部等处连戳十余刀,致被害人马某香当场死亡。
被告人马某某害怕在家的被害人马某香弟弟马某甲(殁年13岁)和马某乙(殁年11岁)出去报信,又持刀朝马某甲的颈部、胸部、腹部、背部、肩部等部位连捅十余刀,致被害人马某甲当场死亡,朝马某乙的胸部、肩部、背部等部位连捅十余刀,致被害人马某乙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将作案工具单刃刀藏匿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香系单刃锐器刺戳致主动脉及双肺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马某甲系单刃锐器刺戳致肝脏、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马某乙系单刃锐器刺戳致双肺、双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乘车到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分局北塬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某某仅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马某香杀害,后怕事情败露,又持刀将年幼的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杀死,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虽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表示服判。
2015年11月21日事发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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