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正式动员部署,这不,乘热打铁,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十个一律”立马新鲜出炉了,让我们赶紧学起来吧!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巩固“六大专项整治”成果,决定在全市实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十个一律”。
一、居住出租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m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二、违法建筑不得出租;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三、每一承租户应配备逃生绳(消防软梯)、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每15m2(居室面积)配备不少于1具3 kg以上(ABC)干粉灭火器。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应设置混凝土楼梯或室外金属梯。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四、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和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五、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居住出租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热得快;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如需设置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六、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和设置木楼梯的建筑及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所在的居室与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其公共走道应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七、居住出租房应根据需要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并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停止使用厨房、电瓶车)。
八、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在整改完成前必须停止出租;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擅自使用的房东、业主,一律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九、乡镇网格员、驻村干部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排查责任主体,对其网格内的居住出租房要全面开展排查,对未按规定排查到位、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
十、镇乡(街道)是居住出租房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对网格员、驻村干部等排查上报的各类消防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成员单位必须发挥行政职能优势,积极配合推进工作落实。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
在整个出租房综合整治过程中(2015.12.29-2017.12.31),全市各部门、镇乡(街道)都将严格按照“十个一律”贯彻始终!
赶紧看看!扩散咯!
来源:公安消防大队
供稿:蒋露婷
审核:吴钱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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