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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万贯家财的守护神,你必须了解这些!

奇狐娱乐 2016-09-11 07:42:16

  看到“非法集资”这四个字,你会不会觉得很陌生?


  当你知道,你生活中遇到的不少理财活动都有可能遭遇“非法集资”陷阱,从而蒙受巨大损失时,你会不会有兴趣来了解它,耐着性子读完“我”?

公安部数据显示:
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非法集资案件8700余起、涉案金额逾千亿元。案均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为近年来最高。在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部分行业风险集中暴露,其中投资理财、网络借贷为高发区。据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目前非法集资活动涉及范围广,表现形式多样,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准确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容易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最终酿成悲剧。因此,我们迫切地希望能够把识别非法集资的知识送入家庭、普及到人,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安全。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认识非法集资。


了解非法集资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
近年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打着“养老”的旗号。突出表现在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此外,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还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惑等

识破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虽然形式多变,内容不一。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掌握一些原则,普通人也能识破它们的伎俩。

一、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

  据统计,有三大领域成为了非法集资的高风险地带。


(一)投资理财。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这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P2P网络借贷。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这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有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所谓P2P就是个人对个人,以网络为中介平台实现借贷。这是一种依托互联网而新兴的业态,但目前监管方面还比较欠缺,风险比较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和224.32%。这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


二、购原始股,小心有陷阱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三、这8种情况可能有非法集资风险

  对公众来说,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呢?一般来说,遇见以下情形,一定要保持足够警惕。

(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

(2)许诺超高收益率;

(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

(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

(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再次提醒,投资者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四、普通人都会的防非法集资忽悠办法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五、老年人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抓住他们追求健康的心理,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

  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建议老年朋友可将积蓄、闲余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或保险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株洲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731-28680764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这些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案例一“共和国经济建设元勋”因非法集资自焚

2011年4月13日,内蒙古包头市惠龙集团董事长金利斌在自己的小车内自焚身亡。

随着这名在包头商界举足轻重、先后获得2007年共和国经济建设元勋、2008年包头市十大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的商人身亡,一个涉及1000多人的非法集资案浮出水面。

2008年金利斌给内部员工开会的内容是:员工谁有钱,放在银行又没多少利息,放在咱们单位,现在单位有困难,拿你们的钱进货,给你们利息,让你们得点利,把你们都扶持起来。据了解,金利斌对员工说的给利息,10万元以下的每月给2分利息,10万元以上的是3分,比银行利率高出好几倍,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高利贷。

一名民间借贷者说,他以月利息3分的高利一次借给了金利斌60万元,他一个月的利息回报就达到了1.8万元。

以高利回报为诱惑,采用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惠龙公司的名义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至案发,仅返还本金8.87多亿元,导致7.7亿元没有归还。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据新华社2012年1月17日报道)


案例二“在鄂尔多斯不放高利贷,会被人笑话”

石小红曾是一名纺织女工,案发时为鄂尔多斯市凯信至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从2006年底至案发时,她以2.5%-4.5%不等的月利息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4亿元,案发后能够追回的仅为3.41亿元。突然蒸发的4亿元财富中,多数是妇女、老人“压箱底”的钱。

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她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就超过4亿元,在非法吸金的高峰期,她一天竟支付利息200多万元,试想有哪个行业有如此高额的投资回报?

据鄂尔多斯市金融监管部门估计,在东胜区60万人口中,民间放贷规模达300多亿元。近年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一些人通过卖地、开煤矿等,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富翁。看着突然出现的巨款,多数一夜暴富的人不知道该如何理财,于是便纷纷涌向了地下放贷的渠道。(据新华社报道)


案例三 响应国家产业政策为假,非法集资为真

请你免费听个健康讲座,还送你一份小礼品,同时,免费告诉你一个赚大钱的信息,而且肯定地说,这个发财的信息是国家正在推行的产业政策。很多中老年人听了后,都难以拒绝。

2009年7月,被告人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公司的宣传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旗号,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承诺返还年利率13%-18%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60.212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传等开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约定比例予以分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判处王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胡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图文:卢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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