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一则“迁西杀人犯在逃”的消息牵动广大唐山网友的心,本平台与当地警方核实后也在第一时间发布了相关消息:
昨天,此案有了最新进展,先是小编接到“知情网友”爆料:“嫌疑犯死了”。详情见下图:
紧接着,昨天上午10:50,迁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迁安公安网络发言人”发布消息称:“10月2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闫占国已在迁西境内畏罪自杀。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详情见下图:
自此,广大市民可以不必再惊慌。小编也提醒大家,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面对各色网络传言也是,不信谣、不传谣,做生活中的智者。
什么样的谣言可能触犯刑律?
法律条文是严密的,我们切不可上“标题党”的当;也不能说风就是雨,搞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大家从此就噤若寒蝉了,该传播的也不敢传播了。
《刑法修正案(九)》如此规定,所遵循的原则,其实就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这个原则源自著名的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警察局长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认为该报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时滥用武力的报道中损伤其名誉,并要求《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沙利文最终被裁定败诉,大法官布伦南在其法律意见中是这样表示“实际恶意原则”的:
“我们相信,宪法保障这样一种联邦规则:禁止政府官员因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即,被告知道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根本不在乎真假与否。”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若要指控记者的倾向性报道存在实际恶意,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换言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实际恶意原则”后来又有所扩展,不光是针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也不光是针对记者的报道,对普通人亦如此——只要他不是出于实际上的主观恶意,误信误传了谣言,那么他就“有过”而“无罪”。如果他的过错足够大,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伤害,那么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予以处理。
前不久发生的“阎肃被去世”事件,即属此例。理论上说,阎肃或其直系亲属是可以向于文华主张民事权利的,但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再加上于文华已及时真诚致歉,阎肃的儿子才明确表态,不怪于文华老师。那么这件事情,就既跟刑法无关,也跟民法无涉了。
当然,这样说,并非要为那些在社交媒体上造谣、传谣的人喊冤叫屈。造谣、传谣肯定不对,而且触犯刑律者必须被治罪。但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正常的舆论环境,也是必须的。
综合整理自:迁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新华网、中国青年报
编辑:咸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