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公布了一份对黑龙江黑化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5年中,因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多次对黑化集团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以及责令整改决定书,黑化集团也是醉了,拒不执行、拒不整改、拒交罚款。在环保局最近公开发布的一份处罚决定书中可见,罚款从100万追加到了280万,这还没完事呢,这事儿都拖到了2016年了,唉!
下面附环保局公开发布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原文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齐环法〔2015〕220号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30200100008458
组织机构代码:24561023-7
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隋继广
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5年2季度监督性监测中发现你公司75吨4-8号炉烟尘浓度为2632.7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86.8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07mg/m³,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³,超标0.04倍。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15〕127号),于2015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法〔2015〕134号),向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5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齐环法〔2015〕123号),并告知将在你单位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齐环法〔2015〕123号)次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送达证等证据为凭。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4-8号炉烟尘浓度为319.8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9.7倍。本次监测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齐环法〔2015〕149号),并告知将在你单位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齐环法〔2015〕149号)次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于2015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15〕153号),于2015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法〔2015〕166号),向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佰伍拾万元整(¥ 2,500,000.00)的行政处罚。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75吨4-8号炉烟尘浓度为2632.7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86.8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07mg/m³,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³,超标0.04倍。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我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15〕191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自2015年9月15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齐环法〔2015〕148号)次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计28日,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永兴支行
户 名: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16645269743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 1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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